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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1日,征信中心汪路副主任应邀出席“第三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并发表了“论完善租赁登记制度‘天津模式’的社会自治与管理意义”的主题演讲。本次论坛在天津市召开,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合举办,论坛以“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租赁的角色与使命”为主题,就中国融资租赁业如何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融结合展开了深入交流和探讨。来自租赁业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租赁行业协会、业界专家学者和租赁公司代表等40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出席会议并发表主题演讲。他指出,为促进租赁业发展,应积极制定有关规定,解决纠纷,引导行业行为。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关于天津市委、市政府对融资租赁业提供的很多便利条件,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先行先试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保持关注,并希望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能充分吸收天津市的好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与银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部门进一步沟通,希望在今后工作保持合作,共同努力,为融资租赁行业和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征信中心汪路副主任在发言中提出,应借鉴完善租赁登记制度“天津模式”的经验,加强社会自治与管理的制度配套。租赁登记制度在天津市建立的模式,体现了职能部门尊重市场自治的精神;多个行政监管职能部门,为着完善金融乃至市场基础设施和社会经济管理的大局,通力合作的精神;司法和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做法。完善租赁登记制度的“天津模式”,为其他地方完善租赁登记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榜样,也给国家有关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职能为完善租赁登记制度应该出台配套政策法规提出了考验。国家有关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配套法规,租赁市场在翘首以待。汪路副主任指出,完善租赁登记制度“天津模式”的经验和意义,超出了租赁业本身发展的意义。现在,各行各业都急需加强社会自治与管理的制度配套,从这点来说,“天津模式”具有普遍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在“第三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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