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一个人去P昌,支付宝扫码支付了几百块钱,事后如果小姐被抓后会不会JC根据转账记录找上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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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唤是一个小概率事件。

司法实践中,警察主动抓嫖在全部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占比极低。因为通常来说基层民警的工作比较繁琐,日常处理打架斗殴、吵架扯皮,再加上辖区内的偶尔有个线索贩毒吸毒,或者再摊上强奸,盗窃这种的必须要出警,其实工作量已经算是比较大了。

所以除非赶上专项行动或者案件考核数不够,警察对抓嫖大都是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很少有“主动”愿意去抓卖淫嫖娼的。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卖淫嫖娼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不具有急迫性。而诸如其他的暴力性犯罪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可能会出人命,强奸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导致直接证据灭失,诈骗不及时处理被害人可能会去拉横幅上访,最后人财两失,但是卖淫嫖娼不及时处理,相对之下,卖淫嫖娼的现实危害性就没有那么急迫了,无论是卖的人,还是买的人都不会有暂时的人财损失。

更为重要的是,卖淫嫖娼案件只要有部分似是而非的证据存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通过传唤当事人到案主动承认其行为而进行处罚。

所以,公安一般而言不会大规模抓捕,如此警力和人力实属不必要。

但是公安也并非对所有个人PC都置之不理,一般而言公安基于办理诸如介绍卖淫案件、组织卖淫案件、容留卖淫等刑事案件需要,可能会选择性传唤十多个人到案作证,但绝对不会事无巨细的根据消费账单一一传唤到案,更加不会毫无遗漏的通过转账记录将所有嫖客抓捕到案。

不要抬杠,你不信?让我拿出理论依据,我的确拿不出来。但是我可以拿出现实依据!

以下为“浙江省政府服务网”,通过该网站可以查询浙江省的所有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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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公安机关无限制的根据已有信息(例如移动支付转账记录)倒查,那么一定会出现同时具备如下几个特点的诸多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征一、在一定期限内,针对诸多不同嫖客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卖婬女应当为同一人(因为对于小姐而言不可能只交易一次).

特征二、在一定期限内,针对诸多不同嫖客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卖婬女应当为同一人的基础上,甚至可能会嫖娼地点为同一地点(因为很多小姐有固定交易场所);

所以,如果出现倒查,一定会出现大量同事满足上述两个特征的诸多社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纵观整个浙江省关于“嫖娼卖淫”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符合上述特征的大量行政处罚记录。

没有符合上述特征的批量案件,就说明不会大规模倒查!

明白了吗?拿司法实践来论理,这个问题就清楚明白了,实践出真知。

当然,在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涉黄案件中,公安机关除了要搜集涉案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之外,为了达到证据闭环,必须也要有嫖客证词,以证明嫖客经人介绍或自行前往某场所与某人发生性关系。具体见下图所示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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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份判决书中,被告人高某分别收取王某二人民币2598元,收取陈某二人民币2398元,收取王某人民币2598元,收取赵某2598元,收取曹某

1700元,分别让上述人员至龙江里公寓与某人发生关系。根据判决书可知,该份判决书中的嫖客王某二、陈某二、王某和赵某就是因为涉嫌嫖娼被抓获。但其被传唤到案就是为了证实被告人高某的组织卖淫或者介绍卖淫行为;而根据判决书描述可知嫖客曹某是被现场抓获。而其它的嫖客王某二、陈某二、王某和赵某等事后被传唤肯定都是因为分别通过移动支付向高某支付了嫖资。

所以,的确存在通过移动支付事后传唤嫖客的行为,而且大多数事后调查都是通过转账记录进行。而公安机关事后传唤嫖客到案,其根本目的是为正在办理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涉黄案件取证,也就是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存在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并不是要对所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彻底打击。

那么公安为了取证,到底需要传唤多少嫖客呢?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如下情节: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实际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即使认定对方情节严重,一般也就传唤10-15对左右的嫖客到案,证明犯罪嫌疑人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严重情节也就达到了,再多也不能引起质变

所以,从公安机关传唤当事人的根本目的出发,传唤10-15个嫖客就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就不需要顺藤摸瓜抓其他嫖客,继续无限制的追查公安机关本身也缺乏足够的精力和警力。

同样的公开判决比比皆是,换句话说,你根本找不到任何一个出现20个以上嫖客作为证人的判决书,也就是对于一个介绍卖淫团伙,根据案情侦查、办案需要基本上会将有效传唤控制在20个人以内。类似判决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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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公安机关办案需求而言,公安机关对于涉黄类刑事案件有效嫖客的数量都会控制在20人以内,超过20个人没有必要,超越了办案需求,对于公安也是一种办案负担,也就不存在顺藤摸瓜、一网打尽的说法。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有效嫖客的数量会控制在20人以内,但是前期传唤可能会传唤、通知40-60人。因为,传唤后有的嫖客已经不在本地,拒不配合调查,有的拒不承认,有的找关系解决了。但公安办案有时间限制,所以前期公安会尽可能多传唤、通知受害者到案,达到了其所要求的实质传唤数量后期就不会咄咄逼人了。

所以,君不见不管一二线城市,还是三四五六线城市,到处都是洗浴场所、休闲会所,SPA店?你难道真的以为公安不知道这些场所存在黄?不是不知道,而是基本上只要不寻衅滋事,不惹是生非,基本上就是一个不管不顾的状态。

所以被查的概率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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